日前,市商务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台了《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》(沪商外资﹝2014﹞348号)(以下简称《补充规定》)。
自2002年7月,上海市发布《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》以来,市政府于2008年、2011年二次修订出台《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》及其《实施意见》,有力促进了上海总部经济发展。截至2014年6月,上海已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70家,是中国大陆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多的城市。但近年来,有部分不满足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条件、但承担了地区总部职能的外资企业向市商务委反映,希望能享受部分地区总部鼓励政策。为鼓励更多类型的总部型机构落户上海,丰富上海总部经济的内涵,市商务委积极开展调研,并积极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调,形成了《补充规定》。
《补充规定》明确了跨国公司申请认定“总部型机构”的条件、“总部型机构”的主管部门和管理方式及支持“总部型机构”发展的鼓励政策。《补充规定》的出台必将进一步丰富上海总部经济内涵,进一步增强上海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布局中的地位,进一步集聚高端人才,促进引资、引技、引智的有机结合,提升上海总部经济能级,提高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、参与全球价值链整合的能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