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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新版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》将于2011 12 1 日起施行
 

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  2011 8 5 日公布 了修订后的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》(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41 号)。《办法》将于2011 12 1 日起施行。

 

1.       根据《办法》,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(以下简称企 业),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 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 录》的企业。其中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,是指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、公安、环境保 护、卫生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、交通运输、铁路、民用航 空、农业主管部门,依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公 布的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。

 

2.       对于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(包括充装)或者加 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,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, 不适用本办法。但是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 的危险化学品的,将适用本办法。

 

3.     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、两级 发证、属地监管的原则。

 

4.       《办法》规定:对于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 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、储存的区域内;新建、改 建、扩建建设项目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、重点监管危险化 学品的装置,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 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;涉及危险化工工艺、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;涉及危 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;涉及易燃 易爆、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、有毒有 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。

 

5.       对于生产、储存和使用氯气、氨气、光气、硫化氢等 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,除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 预案及定期演练外,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 服;构成重大危险源的,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(组)。

 

6.     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还将根据本《办法》,制定完善 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,如安全生产会议制度、奖惩制度、 变更管理制度、动火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、职业健康相关 管理制度等。

 

7.     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 主要负责人、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;有危险化学品新 建、改建、扩建建设项目;或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 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,应按规定办 理变更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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